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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组会议事规则

发布时间:2017-11-01 【阅读次数:

 

根据市委的有关规定,为了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,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,特制定本规则。

一、党组会职责

1.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省志办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,结合景德镇地方志工作的实际,对关系全市地方志工作大局的事宜进行研究决策,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。

2.讨论决定以市地方志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,审议以市地方志办公室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。

3.讨论决定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发展战略、长远规划和工作思路,审定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

4.讨论决定本办及各部门党的建设、纪检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、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,审议全市地方志系统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单。

5.讨论本办管理的干部职工任免、人员的调动及考评、奖惩等人事决定。

6.审议本办机构设置与变更的意见。

7.讨论并决定本办事业预算和重大财务开支。

8、研究市政府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省志办交办的重要事项。

二、会议制度

1.党组会由党组书记、党组成员组成。原则上每个月开会一次,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开。

2.党组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,会议召开时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。有关科室需要提党组会讨论的问题,经综合科汇总后,报室党组书记审定。凡须提交党组会审议的议题,有关科室应提供书面材料,会上由分管领导汇报。每次召开党组会的日期与议题,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,由综合科提前通知每个成员。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,由秘综合科提前送给各与会人员。

3.讨论重大问题,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,扩大范围为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。

4.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,党组会成员必须出席,如因故缺席,需事先请假。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后方可举行,讨论重大问题、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。对党组会需要议定的事项,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,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,避免久拖不决。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。

6.每次党组会均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,由综合科人员负责记录,党组书记视情况签发会议纪要,通报各部门。

三、党组会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

1.党组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党组会成员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,党组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,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,但无权改变。

2.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,凡需要传达或下发的,经会议批准,应及时传达或下发至规定的范围。党组会做出的决议、决定,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。

3.党组成员代表市地方志办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文章,事先须经党组会讨论或传阅同意。除党组会授权外,党组成员在参观、检查工作、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,可发表指导地方志工作的个人意见,但不代表党组。

4.党组成员及有关科室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的决议、决定,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,经党组书记同意,可以在党组会上复议。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,不得有任何与决议、决定相违背的言行。

5.党组会的内容除经党组会决定可以传达或工作需要交办的之外,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秘密,不得将会议内容外泄。

6.综合科协助党组了解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,负责对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,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组会报告。